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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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運動部115年1月19日運產(一)字第1150400056號函辦理。
二、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運動安全,自即日起至本(115)年10月31日前,依旨揭實施計畫辦理轄區內公私立游泳池、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及運動場館業者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查核作業。
三、查核結果將登錄於全國運動場館資訊網,併同業者名單(載明業者/場館名稱、地址及查核結果)函報該部。
四、為完善運動消費安全,本府積極輔導業者落實與消費者建立契約關係,亦針對查核作業連2年皆未合格且未依限改善完竣之業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第58條等規定處以罰鍰。
五、查核時,如其實際經營行為符合「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查核對象惟未使用定型化契約者,本府將列為115年度優先輔導對象,以落實與消費者建立契約關係。
六、因衛生福利部已於112年修正「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及「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115年度持續將「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等必要緊急救護設備檢查」查核項目列入健身中心、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及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3項查核結果統計,將一併進行查驗。並加強輔導未裝設AED等必要緊急救護設備之運動場館業者,應依管理辦法限期完成購置或租用,以保障民眾運動安全。
七、有關「消費者保護法」、「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游泳池管理規範」等法規及健身中心及健身教練常見消費爭議QA、契約範本等,該部皆已將相關資訊公告於網站(路徑:運動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民營場館及運動賽事票券消費保護專區),供運動館業者知悉,以減少業者於營業後之違規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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