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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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揭計畫,教育部國教署以每學年訪視全國國中校數10%之學校為原則,並視需要增加訪視次數或校數。訪視方式摘述如下: (一) 訪視學校採隨機抽取,於訪視當天上午8時30分前通知。 (二) 訪視小組委員實地到校訪視後,填寫訪視紀錄表,由該署彙整後轉請本府續處,並視需要追蹤輔導。 三、 學校每學年度應依「國民小學正常教學自我檢核表」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自我檢核表」進行正常教學自主檢核,並應於開學前將檢核表及相關資料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或專區。 四、 前開實地視導,實驗學校其形式可秉行政減量精神,結合既有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工作辦理,其中實驗教育學校如其實驗規範已排除部分正常教學項目,則排除部分免除正常教學視導;然未排除之項目,仍應依規定進行該項目視導。 五、 經該署正常教學視導之學校,本府依視導結果予以獎勵或依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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