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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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九條辦理。 二、依據志願服務法第九條之規定,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基礎及特殊訓練,請各運用單位於113年4月30日前辦理完畢,並向本府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 三、前揭教育訓練,志工得於台北E大「https://elearning.taipei/mpage/」上培訓(註冊流程可參閱附件一),運用單位亦可自行辦理實體課程,並於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時報本府備查。 四、為使將來志願服務實體課程推展順利,請有相關辦理經驗之運用單位向本府推薦師資人選,以建立師資人才資料庫,詳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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