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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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1年11月10日臺教體署設(三)字第1110042007號函辦理。
二、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運動安全,自112年(以下同)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依「教育部體育署輔導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112年度公私立運動場館查核實施計畫」(下稱實施計畫)辦理本年度轄內公私立游泳池、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及運動場館業者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查核作業。
三、為完善運動消費安全,本府輔導業者落實與消費者建立契約關係外,亦針對查核作業連2年皆未合格且未依限改善完竣之業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第58條等規定處以罰鍰。
四、查核時,如其實際經營行為符合「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查核對象惟未使用定型化契約者,本府將列為112年度優先輔導查核對象,以落實與消費者建立契約關係。
五、另就實務面上,仍屢見業者因履約保證不實致衍生消費者權益爭議事件,爰為維護消費者之權益,將積極輔導業者落實履約保障制度,教育部體育署預訂於112年度各縣市查核成果回報後,將針對健身中心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辦理履約保障查核機制抽查作業,俾加強確認業者履約保障相關文件之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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