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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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 1.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9年7月15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090022049B號函及「辦理漆彈活動應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辦理。
2.依據「辦理漆彈活動應注意事項」(如附件)第2點第2項規定,漆彈活動參與者,應年滿12歲,未滿20歲者並應得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3.體育署近期接獲民眾陳情有團體辦理漆彈夏令營活動,招收低於12歲學童參與之情事,惠請貴校(會)公告周知,並注意辦理漆彈活動,應確依「辦理漆彈活動應注意事項」相關規範辦理,以避免衍生安全問題。
4.檢附體育署來文及「辦理漆彈活動應注意事項」供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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