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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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訊休閒業輔導管理措施方案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08日
壹、依據: 行政院指示,為輔導管理資訊休閒業,以健全資訊產業發展,並維護 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特訂定本方案。 貳、目的: 一、輔導合法經營,保障消費權益。 二、取締違法業者,消弭地下經濟。 三、提倡正當娛樂,促進產業發展。 四、加強教育宣導,維護身心健康。 五、輔導業者自律、強化公會功能。 參、具體措施: 一、政府機關部分: (一)業者申請公司或行號設立登記時,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地 方自治法規等有關法令辦理。 (二)地方政府應全面清查轄內資訊休閒業之合法、非法家數,並造冊 建檔列管,對於可以輔導合法之業者,請各地方政府依法輔導, 予以合法。 (三)地方政府加強取締無照違規營業,對營業場所有公共安全之虞者 ,於入口明顯處張貼警告標示,並公布其名稱地址;對營業場所 影響公共安全至鉅者,依法執行斷水斷電處分,以迫使其停業。 (四)強制要求業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五)配合檢討本行業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申設標準。 (六)加強推動網站內容分級制度。 (七)加強執行網路犯罪防制工作。 (八)對各級學校加強教育宣導,未滿十五歲之人,不得於非假日上午 八時至下午五時及每日下午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進入或留滯於資 訊休閒業場所;年滿十五歲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於每日下午十 一時至翌日上午八時進入或留滯。 (九)加強菸害防制。 (十)追蹤檢討,按每二個月彙整執行成效。 二、業者自律方面: (一)不得容留未滿十五歲之人,於非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及每日 下午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進入或留滯於資訊休閒業場所;年滿十 五歲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於每日下午十一時至翌日上午八時進 入或留滯。 (二)不得販售或免費提供菸品、酒類、檳榔予未滿十八歲之少年;並 不得容留未滿十八歲者於吸菸室。 (三)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之行為,以及提供未經合法授權之軟 體,或具射倖性之電腦遊戲。 (四)不得提供兌換現金或獎品。 (五)業者應勸導消費者不得上網瀏覽色情網站。 (六)營業場所明顯處應懸掛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緊急逃生 消防配置圖及檢舉電話。 (七)彙整資訊休閒業網址。 (八)促請業者裝置攝影機。 (九)保留歷史稽核檔。 (十)加強會員身分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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