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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者 學管科廖真瑜
 公告期限 2016/07/05-2016/11/30
  公告標題 高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與學校合作案辦理方式
  公告內容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7月5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50074041A號函辦理。
二、 依照「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3條第1項及16條第1項規定,擬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合作計畫之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應先經本府許可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再與各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復由學校於105年8月15日(星期一)前(以郵戳為憑)檢具合作計畫1份(併附光碟1份)函報該署許可後進行合作,並請將合作計畫一式15份以副本抄送該署委辦學校國立和美實驗學校教務處彙整;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 經本府許可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擬自105學年度第1學期起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之學生,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函報該署許可後進行合作。
四、 檢附旨揭合作計畫參考格式電子檔1份供參。
  附件檔案 doc檔案與學校合作計畫書(10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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