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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處補助公告

新竹市政府獎補助私校暨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活動實施計畫

發布單位:特前科      公告日期:2022/10/25

新竹市政府獎補助私校暨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活動實施計畫
102年4月27日奉市長核准後公布
111年6月9日修正
壹、依據
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暨本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規範及管考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貳、目的
一、鼓勵私校暨民間團體辦理有關特殊教育相關活動。
二、鼓勵身心障礙學生參與知性、成長講座、才藝研習活動、訓練觀摩、才藝展演等活動、融入大眾生活、提升生活品質。
參、補助對象
一、私立特殊教育學校。
二、私立學校設立特殊教育班者。
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民間辦理之特殊教育學校(班)。
四、辦理前三款或各項特殊教育相關方案之已核准立案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肆、補助標準
一、每一計畫 (除全額補助案外)必須有20%以上之自籌款。
二﹑每一計畫,最高以補助2萬元為原則。
三、各項法定會議、紀念品、自強活動、旅遊(健行)、聚餐、烤肉、慶生宣導品、紅布條、禮品、禮金等及各校辦理之校際聯誼等活動項目不予補助。
四﹑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 、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不受一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2萬元之規定限制。
伍、補助內容:
一、辦理教育相關特殊教育活動案等。
二、辦理特殊教育之知性、成長講座、才藝研習活動、訓練觀摩、研討會及其他具特殊教育意義相關有益身心活動或宣導等。
三、辦理特殊教育各項研習、展演及競賽等相關工作及活動。
陸、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函。
二、活動計畫表暨經費概算表。
三、辦理研習活動,應檢附研習課程表。
柒、受理時間:活動一個月前函送申請文件至本府。
捌、審核程序:
一、初審:由教育處業務承辦人進行初步審查。
(一)進行申請文件完備與內容詳實之書面審查,缺漏者要求補修正;不合格者函覆退回。
(二)擬定初審補助項目及金額。
二、複審:由科長、副處長、處長依層級就以下三點,確定補助項目與金額:
(一)書面資料確實性。
(二)方案實需性。
(三)過去活動成果及執行績效。
三、核定:複審後,經會主計處等相關單位(計畫經費達10萬元以上者,須經市長核准),核准補助者,函請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掣據及支用單據與清單、活動成果送府辦理。
玖、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辦理核銷(12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12月31日前完成核銷):
(一)領據正本(應詳填活動名稱、補助金額、具領單位、聯絡方式並註
明實報實銷等,並蓋用圖記、單位首長、會計(主計)及承辦等人印
章)。
(二)接受補助者,應檢附支用單據(受補助金額應檢附單據正本,並分項粘貼於憑證用紙)。
(三)補助經費實際支出明細表(應詳填會計年度、補助計畫名稱、支出
日期、摘要、單據憑證編號、金額)。
(四)活動執行成果表並註明實報實銷(活動照片六張,足資證明活動人數及辦理型式等)。
(五)本府核定函及經費概算表影本。
(六) 審核紀錄表一式二份。
(七)申請單位結算之經費或實際活動內容,如有不合規定,經本府審核退件者,申請單位得於15日內提出申復,申復未獲同意者,逕由本府扣減補助金額。
(八)申請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及講師鐘點費等涉及個人所得者,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逾期辦理核銷者,應敘明原因否則不予補助。
壹拾、督導與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於計畫有所修正時,應於原計畫執行日前15日內報府備查,逾期者本府得扣減或不予補助。
二、受補助單位若有濫用補助經費或有虛報等不法情事者,本府當扣減或追回補助款項,並依法追究責任,且一年內不接受補助計畫之申請。
壹拾壹、本計畫奉核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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