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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處補助公告

新竹市政府獎補助私校暨民間團體辦理各項藝文活動實施計畫

發布單位:社教科      公告日期:2022/10/21

新竹市政府獎補助私校暨民間團體辦理各項藝文活動實施計畫
經102.02.07修訂
111.04.21修訂

壹、依據
新竹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規範。
貳、目的
一、鼓勵私校及民間團體辦理各項社會教育、藝術教育等活動。
二、合理分配社會資源,以公開、公平為原則,達成經費有效運用之目標。
參、補助對象
一、本市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等。
二、辦理教育相關方案之本市立案、會務運作正常、績效良好之民間團體。
三、全國性登記立案之人民團體,所辦理之活動對本市有特殊貢獻者。
肆、補助標準
一、每一計畫( 除全額補助案外 )必須有30%以上之自籌款。
二、每一計畫,最高以補助2萬元為原則。
三、各項法定會議、紀念品、自強活動、旅遊(健行)、聚餐、烤肉、慶生宣導品、紅布條、禮品、禮金等及各校辦理之校際聯誼等活動項目不予補助。
四、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不受一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2萬元之規定限制。
伍、補助內容:
一、辦理教育相關藝文活動案等。
二、辦理社會教育之知性、成長講座、才藝研習活動、訓練觀摩、研討會及其他有益身心活動或宣導等。
三、辦理社會教育各項研習、展演及競賽等相關工作及活動。
四、補助項目如涉及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所規範之「平面媒體、廣播媒
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相關業務時,
受補助單位應填列「辦理政策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並通知本府。
陸、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函。
二、活動計畫表暨經費概算表。
三、檢附章程及立案證書。
四、辦理研習活動,應檢附研習課程表。
柒、受理時間:
一、活動一個月前函送申請文件至本府。
二、於各年度內申請補助。
捌、審核程序:
一、初審:由教育處業務承辦人進行初步審查。
(一)進行申請文件完備與內容詳實之書面審查,缺漏者要求補修正;不合格者函覆退回。
(二)擬定初審補助項目及金額。
二、複審:由科長、副處長、處長依層級就以下三點,確定補助項目與金額:
(一)書面資料確實性。
(二)方案實需性。
(三)過去活動成果及執行績效。
三、核定:複審後,經會主計處等相關單位,並奉市長核准者,函請受補助
單位於活動結束後,掣據及支出單據、活動成果送府辦理。
玖、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辦理核銷(12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12月31日前完成核銷):
(一)領據正本(應詳填活動名稱、補助金額、具領單位、聯絡方式並註
明實報實銷等,並蓋用圖記、單位首長、會計(主計)及承辦等人印
章)。
(二)接受補助者,應檢附收支清單及各項支出單據辦理結報,於審核後
由本府留存。
(三)前項收支清單應詳填會計年度、補助計畫名稱、支出日期、摘要、支出單據編號、金額。
(四)活動執行成果表並註明實報實銷(活動照片六張,足資證明活動人數及辦理型式等)。
(五)本府核定函影本。
(六)申請單位結算之經費或實際活動內容,如有不合規定,經本府審核退件者,申請單位得於15日內提出申復,申復未獲同意者,逕由本府扣減補助金額。
(七)申請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及講師鐘點費等涉及個人所得者,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逾期辦理核銷者,應敘明原因否則不予補助。
壹拾、督導與考核:
一、為瞭解受補助單位經費運用情形,本府得於計畫推展期間進行實地訪 視。
二、受補助單位於計畫有所修正時,應於原計畫執行日前15日內報府備查,逾期者本府得扣減或不予補助。
三、受補助單位若有濫用補助經費或有虛報等不法情事者,本府當扣減或追回補助款項,並依法追究責任,且一年內不接受補助計畫之申請。
壹拾壹、本計畫奉核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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