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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16/11/24--2016/12/31
公告者
特前科簡慧琪
公告標題
106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簡章
公告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署適性輔導安置共分三種簡章,學生僅能選擇一種簡章報名,不得重複,且不得參加直轄市自行辦理之適性輔導安置管道,違者取消本安置資格。
二、報名資格 :(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
(一)未曾參加適性輔導(含原十二年就學安置)之國中畢(結)業或具同等學歷(力)者。
(二)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符合資格之學生。
(三)105年12月31日前已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有案之確認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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