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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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聘約制,每年1聘,將從111年8月1日起聘任。 2.工作項目: (1)擔任導師、英語教學或具備體育專長等學校相關之事務。 (2)協助學校推動各項校務工作。 (3)溝通協調能力佳,能與他人團隊合作。 (4)責任感、工作熱忱、負責盡職、細心。 (5)具備合格教師證及英語專長證書(如7.說明)者佳。 (6)無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及第三十三條 之情事者。 (7)說明: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國民小學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者。 通過教育部88年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檢核。 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外文系英文(語)組、英文(語)輔系者,或國民小學英語 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或修畢各大學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20學分 班者。 達到CEF架構之B2者。 經縣市政府自行培訓檢核通過者(培訓完成應予檢核,檢核通過者應發給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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