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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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各項道路交通安全規範文宣宣導品(如附件)。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2年2月2日府交規字第1120020651號函辦理。 二、本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微電車未依規定領用、懸掛牌照行駛(或於道路停車),或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變造之牌照,處所有人1,200~3,600元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投保義務人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或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處新臺幣75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鍰。 三、有關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於111年11月30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2年內依規定至各地公路監理機關或到點服務辦理微電車實車查核、領用、懸掛牌照,微電車牌照規費:號牌1面300元、行照1枚150元(111年11月30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辦理「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領牌登記,免徵規費450元),騎乘微電車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微電車須年滿14歲才能騎乘。 (二)配戴安全帽。 (三)不得擅自改裝電子控制裝置。 (四)不得載人。 (五)車速不得超過25公里/小時。 (六)不可酒駕、毒駕。 (七)強制險到期前記得續保。 (八)不得購買未經審驗合格之微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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