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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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預告訂定「新竹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新竹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新竹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三、訂定草案如下(如附件)。 四、對於本預告草案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機關(單位):新竹市政府教育處社教科。 (二)地址: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三)電話及傳真:(03)5216121#275、(03)5264559。 (四)電子信箱:05335@ems.hc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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