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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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廢止之:‧‧‧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 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查運動產業發展 條例經總統110年12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3981號令 公布修正第7條,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廢 止本辦法。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 (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體育署鍾先生, 聯絡電話:02-8771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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