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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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大陸地區體育專業人士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及大 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等規定 申請來臺從事體育專業活動之審查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大陸地區人士具有體育專業造詣者,得依本條例、本辦法及本 要點等相關規定申請來臺從事體育專業活動。 三、本要點所稱體育專業造詣,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現任國際(包括亞洲)或大陸地區縣級以上體育運動組織負 責人或重要幹部而持有證明文件。 (二)曾獲國際(包括亞洲)著名體育運動學術機構或組織之褒獎 或認定而持有具體證明文件。 (三)曾任或現任大陸地區體育人員、運動教練、運動裁判或其他 體育專業人員而持有證照或證明文件。 (四)大陸地區體育專業學校或科系畢(肄)業而持有畢業證書或 在學證明。 (五)曾獲大陸地區縣級以上運動競賽前三名而持有證明文件。 (六)曾代表中國大陸參加國際(包括亞洲)運動錦標賽之選手或 教練而持有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本署專案核定。 四、本要點所稱體育專業活動,指有關體育運動參觀訪問、比賽、 演講、領獎、示範觀摩、參加會議、擔任評審與從事傳習、講 學、研修、教練、表演、展覽等活動及其他經本署專案核定者。 五、大陸地區體育專業人士來臺人數,規定如下: (一)其屬參賽者,應以各該競賽相關規定人數為原則。 (二)前款以外之事由,應以實際需求為原則。 2 六、申請案之審查,由本署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由本署 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人員召開會議審議。 前項審查結果,由本署通知內政部移民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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