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山域嚮導:指從事登山、溯溪、攀岩及雪攀之山域相關活動之嚮導。 二、訓練機構:指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定,從事山域嚮導運動專業人員訓練之機構。
第三條 山域嚮導之類別及執行業務之範圍如下: 一、登山嚮導:擔任山域健行及登山活動之嚮導。 二、溯溪嚮導:擔任溯溪及溪降活動之嚮導。 三、攀岩嚮導:擔任攀岩活動之嚮導。 四、雪攀嚮導:擔任冰雪地攀登活動之嚮導。
※其餘相關資訊如下附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