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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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適性輔導安置入學管道簡章: 1. 本適性輔導安置共分三種簡章,學生僅能選擇一種簡章報名,不得重複。 2. 選擇本適性輔導安置者,不得再參加直轄市自行辦理之適性輔導安置,違者取消本適性輔導安置資格。 二、報名資格:(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1. 未曾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含原十二年就學安置)之國中畢(修)業或依「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具同等學歷(力)者。 2. 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 3. 經直轄市、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符合資格之學生。 4. 民國110年12月31日(星期五)前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有案之確認身心障礙學生。 三、報名及安置方式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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