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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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新竹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30條準用第1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新竹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第七項、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三、修正「新竹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條文草案如附件;本案並載於新竹市教育網-教育處公告(https://www.hc.edu.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新聞紙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單位):新竹市政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 (二)地址: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三)電話及傳真:(03)5216121#275、(03)5264559。 (四)電子信箱:02483@ems.hc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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