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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者 體健科徐櫻
 公告期限 2020/09/22-2021/12/31
  公告標題 ●無人機【109.09.17更新】公告本市修正「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並自109年9月28日起生效。
  公告內容 109.09.17更新:
1.依據本府109年9月17日府交規字第10901418174號公告及民用航空法第九時九條之十三第二項。
2.旨案公告自109年9月28日起生效,原本府109年6月12日府交規字第10900841521號公告廢止。

109.07.22更新:
1.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9年7月17日標準三字第1090018859號函辦理
2.有關「遙控無人機違規事件取締查處作業」公告於https://www.caa.gov.tw/民航業務/無人機專區/民航法規(遙控無人機)/遙控無人機違規事件取締裁處作業原則說
明。

109.07.14更新:
1.依據新竹市政府府交規字第1090107326號函辦理。

2.倘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本府「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公告事項者,本府將依「民用航空法」第118條之2規定,最高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109.07.09更新:
1.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9年6月30日標準三字第1095015234號及本府109年7月3日府交規字第1090100372號函辦理。
2.「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已於109年3月31日起施行,依該法第99條之13第7項「未經同意於第2項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外活動之遙控無人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取締;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取締。...」及第118條之2第3項「本條規定之處罰,除同時違反第99條之13第1項或第99條之14第1項第1款由民航局處罰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罰之。」等規定,加強貴管遙控無人機禁、限航區域(紅區)違規案件之查處。

109.05.15更新:
1.依據本府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府交規字第1090074573號函辦理。
2.配合民航法無人機專章規定,爾後有關無人機註冊、檢驗、申請操作證考試、禁止空域查詢、排除操作限制能力審查及申請飛行禁止空域、飛航安全通報等,均須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https://drone.caa.gov.tw)統一進行申辦作業。
3.一般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本府公告所載禁止或限制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內執行業務者,應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4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1條之規定申請通過後方可為之。
4.承上,本府所轄學校倘有相關需求,需先函報本府,由本處(教育處)審定核備相關計畫後,再進行後續申辦程序,由本府(交通處)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5.倘為緊急情況,如災難發生時,或為災害之預防、復原重建、災害以外之緊急情況者,則依「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3條之規定,由該中央/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有關單位,免備文逕向本市消防局24小時值班台申請登記作業(以電話或傳真方式皆可),事後資料再送請本府(交通處)補備查。

0422更新:
1.依據本府109年4月13日府交規字第1090058181號函辦理。
2.本府配合民航法無人機專章施行日(109年3月31日),業於本府網站公告本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附件1),如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自然人除外)為執行業務需要,應依「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0及31條規定,檢附下列文件向交通部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再於活動日15日前檢附活動計畫書,報請本府場域管理機關同意後,始得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1)登記證明文件。
(2)遙控無人機系統清單、操作人員名冊。
(3)作業手冊。
3、有關本府已提報無人機飛航管制場域之管理(受理)機關,臚列如下:
(1)警察局:新竹市警察局。
(2)文化局:藝文場館。
(3)環保局:頭前溪左岸。
(4)城銷處:公園廣場、17公里海岸等。
4、109年3月31日之後,舉凡無人機註冊、檢驗、申請操作證考試、禁止空域查詢、排除操作限制能力審查及申請飛行禁止空域、飛航安全通報等,均須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https://drone.caa.gov.tw)統一進行申辦作業,請貴單位(機關)具有無人機設備及通過專業操作證之人員名單,儘速至該系統辦理登記作業。

0416更新:
1.依據本府109年4月15日府交規字第1090059812號函辦理。
2.主旨: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進行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圖資更新作業乙案說明。
3.說明:本府配合民航法無人機專章施行日(109年3月31日),業於本府網站公告本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供民眾查詢,請貴單位(機關)檢視如有需調整、新增,請依附件標準電子檔格式(位置點地理座標請依照世界大地測量系統-1984(WGS-84)為參考基準,並以「度分秒」表示),於109年4月30日前函送本府交通處,俾利辦理後續作業,逾期提送之資料將俟下一更新週期辦理。
資訊:
1.依據本府109年3月31日府交規字第1090050905號函及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規定辦理。

0408更新:
1.依據本府109年4月7日府交規字第1090056147號函及交通部109年4月6日交航字第1095003904號函辦理。
2.本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除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及下表所列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禁止或限制區域外,遙控無人機操作人依「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
3.有關宣導作業方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網頁及無人機LINE@有各類無人機相關之即時訊息,請貴單位協助多加宣導使用,可減少向民眾說明之時間及人力,另該局官網設有無人機專區亦請於本府各網頁加入連結系統。
4.詳見附件公告及表格。
5.相關座標資料請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https://drone.caa.gov.tw)查詢。依民用航空局相關規範,每六個月滾動檢討修正。


  附件檔案 pdf檔案公告自109年9月28日起生效,原本府109年6月12日府交規字第10900841521號公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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