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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者 體健科徐櫻
 公告期限 2020/03/27-2020/06/27
  公告標題 【函轉】有關民用航空法無人機專章相關規範之規定
  公告內容 說明:
一、依據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109年3月23日海保環字第1090002283號函辦理。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一)第19條規定,下列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應持有民航局發給操作證後,始得操作:
1.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
2.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公斤以上未達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
3.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

(二)、同規則第20條規定,遙控無人機操作證分類、申請者年齡及其他規定如下:
1.學習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十六歲,經申請後,由民航局發給。
2.普通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十八歲,經學科測驗合格後,由民航局發給。
3.專業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十八歲並符合相關經歷規定後,經體格檢查及學、術科測驗合格後,由民航局發給。

三、經查,目前各公私團體為因應上開證照考試,陸續由專業教師開班招生無人機人員操作證培訓(例如工研院等機構),若各單位有人員訓練需求,可自行上網搜尋適合的開班地點和上課時段參加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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