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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者 體健科李湘茹
 公告期限 2018/03/14-2018/03/21
  公告標題 優良運動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公告內容 一、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查運動產業發
展條例經總統106年11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2251號令公布刪除第18條,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廢止本辦法。

二、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體育署林逸茜科員(電話:8771-1832)。
  附件檔案 odt檔案376580000A0000000_107D006232_107D20029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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