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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月28日竹檢榮護庚字第10319000500號函辦理。
二、緩起訴處分金之執行請依99年4月1日修正生效之法務部「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三、緩起訴處分處理原則:(九)修正規定」辦理(如附件2)。
三、檢附該署「緩起訴處分金支用查核評估小組」會議決議重要事項(如附件3),請依所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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