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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期間: 2008/2/15--2008/3/25 公佈人: 特前課簡慧琪
標題: 教育部補助96學年度第2學期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機構)招收特教幼兒經費案

一、依據教育部97123台特教字第0970012865號函辦理。

二、 96學年度第2學期本案補助對象除應符合「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推動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工作實施要點」肆、第11項、第12項所列補助條件外,其身心障礙幼兒年齡計算起訖時間及補助標準規定如下:
   1
、立案私立幼稚園(幼教機構):招收3足歲以上至未滿6足歲之身心障礙幼兒(909294229日(含)出生)接受學前特殊教育,每招收1名,就讀1學期,補助該幼稚園(機構)經常門經費新台幣5,000             

   2、家長:其子女為3足歲以上未滿5足歲之身心障礙幼兒(919294229日(含)出生)且就讀於立案私立幼稚園(幼教機構)者,每就讀1學期,發給新台幣5,000元整補助費。

三、 前項補助款不得與幼教券、扶持5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補助,社政、民政單位發給之相關補助重複請領;但得與政府部門不同性質補助款重複請領,申領金額最高以應繳總費用為限。相關資料請各園(所、機構)先進行比對排除,確定無誤後再通報。

 、本案所稱之身心障礙幼兒係指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2.或由聯合評估中心開立「發展遲緩」證明;3.或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八條規定,身體病弱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認定應予特殊教育之3足歲以上未滿6足歲幼兒。

五、 凡符合本案補助條件者,均以特殊教育學生通報系統為據,請各園(所、機構)務必於97220日至320日將個案相關資料鍵入教育部特教通報系統(網址:www.set.edu.tw),始得核撥經費。

六、 符合本案申請者請於97325日前檢附

   1. 申請表(於教育部特教網路填報完成後下載列印並核章)

   2. 機構印領清冊(如附件一)

   3. 家長印領清冊(如附件二)

   4. 總收據(如附件三)

   5. 園(所、機構)存摺影本

   6. 申請個案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請先確認有效期限)

以上資料請逕送本市特教資源中心彙辦,逾期歉難受理。

相關表件如附件。



附件:
附件1:園所印領清冊
附件2:家長印領清冊
附件3:機構及家長總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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